点我发消息 点我发消息

民事类法律法规

财政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决定及内容(2011年修订)
发布时间:2011/11/17 16:27:33
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
  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
投资者;

  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
位或者个人。

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
税劳务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,从事货
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
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应当缴纳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
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不缴纳增
值税。

 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
的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、邮电通信业、文化体育
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。

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、
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
零售为主,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
内。

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,应当分别核算货物
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,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
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,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
值税;未分别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:

  (一)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;

  (二)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,应分别核算货
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;未分
别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。

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以下简
称境内)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,是指:

  (一)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;

  (二)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。

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,是指企业、行政单位、事
业单位、军事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。

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,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。

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,
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。

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(以下称一般纳税
人)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,应
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;因购进
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,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
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。

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
后,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应按国家
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未按规定开具红字
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。

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,包括价外向
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、补贴、基金、集资费、返还利润、奖励
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、代收款项、代
垫款项、包装费、包装物租金、储备费、优质费、运输装卸费
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。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:

  (一)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
税;

  (二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:

  1.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;

  2.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。

  (三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
事业性收费:

  1.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,由国务院
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
业性收费;

  2.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;

  3.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。

  (四)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
费,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、车辆牌
照费。

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
增值税的,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
额的合计。

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采用销售
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,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

  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÷(1+税率)

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,其
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
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。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
率,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。

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
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
,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:

  (一)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;

  (二)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
定;

  (三)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。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:

  组成计税价格=成本×(1+成本利润率)

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,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
额。

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: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,销
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。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
务总局确定。

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(三)项所称买价,包括
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

上一页  [1] [2] [3] [4] [5] [6] [7]  下一页

业务部门 - 意见反馈 - 法律法规 - 党的建设 - 联系我们

网站备案编号:浙ICP备18006351号-1 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
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佑圣观路165号通润银座707 | 电话:0571-87020223/87034168 | 传真:0571-87919360 | E-mail:htlaw@mail.hz.zj.cn

©2013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